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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培育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财金〔2023〕16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企业:

为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创新创业创投集聚服务能力,依据《山东省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鲁发改财金﹝2022﹞880号),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培育认定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3月5日


山东省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培育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创业投资引领创新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作用,推进各类创新资源加快集聚,形成科技、金融、产业的高水平循环,依据《山东省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包括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创业投资领军企业、优秀创业投资团队,培育认定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证监局等组织实施。

(一)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区应为省内创投机构或创投基金集聚程度较高、创新资源整合能力较强、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环境较好的区域,包括县(市、市辖区)、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等。

(二)省级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应为省内创新企业和创投机构集聚程度较高、服务创新创业企业和创投基金水平较强的创投发展平台,包括产业园区、金融聚集区、基金小镇、创投街区、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

(三)省级创业投资领军企业应为在我省注册登记,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山东“十强”产业综合或者细分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对创新发展具备较强引导力和带动力的创业投资基金或者企业。

(四)省级优秀创业投资团队为在山东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山东“十强”产业等细分行业赛道投资孵化成效明显的投资管理人团队。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 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的四至边界;

(二)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配套政策;

(四)搭建创业投资资本和创新创业项目对接及其他服务机制;

(五)所在区域主导产业突出、高新技术企业集聚、金融生态环境良好;

(六)注册备案(在发展改革部门或者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下同)的创投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0家。

第四条 省级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二)出台或者实施服务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搭建创业投资资本和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机制或者采取其他服务措施;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金融生态环境良好;

(五)已注册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原则上不少于10家。

第五条 省级创业投资领军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登记注册,已按规定完成备案;

(二)对于以中后期为主要投资方向的投资机构,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发起募集或管理的创业投资资本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0亿元;对于以早期为主要投资方向的投资机构,认缴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发起募集或管理的早期投资资本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亿元;

(三)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四)扶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成效明显;

(五)投资的已上市或并购退出的项目不少于10个。

(六)至少有8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经验的业务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业务;

(七)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第六条 省级优秀创业投资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员取得相应资质且团队激励机制科学完备、运作规范,具备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

(二)具有明确的细分投资领域,并在行业内处于较领先的位置,投资成效明显;

(三)实际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投资山东省内细分领域创新创业企业不低于15家,总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

(四)团队为5人以上的自然人,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工作经验;主要负责人不得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第三章 程序与要件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开展示范载体的前期培育、推荐申报、组织评审、认定管理工作,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各类创业投资发展平台、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并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第九条 申报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材料包括:

(一)省创业投资集聚区和省创投综合服务基地申报材料;

(二)区域内创业投资发展及服务实体经济情况报告,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情况、扶持创业投资发展政策措施出台和落实情况、搭建创业投资资本和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机制(包括项目路演、政策业务培训、创新创业竞赛、项目与资本集中商洽活动等)情况,以及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及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入驻创新创业企业(特别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实体企业获创业投资资金支持情况、各类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情况、金融生态环境情况等;

(三)区域内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名录及基本情况;

(四)区域内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完成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信用承诺书(原件)及其它资料。

第十条 申报创业投资领军企业、优秀创业投资团队材料包括∶

(一)省创业投资集聚区和省创投综合服务基地申报材料;

(二)创投机构发展情况报告,包括投资理念、细分领域和方向,募资、投资、管理、退出情况,在培育创新、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竞争优势和影响力、发展愿景等内容;

(三)营业执照及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四)所投企业名录及基本情况;

(五)完成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所出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七)所获奖项证明材料(若有)(复印件);

(八)信用承诺书(原件);

(九)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省级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培育认定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省级创业投资领军企业、优秀创业投资团队每年原则上各不超过5个。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二条 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优先支持其申报试行公司型创投基金企业所得税优惠试点、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试点等先行先试政策;

(二)在申报评审省级“双创”基地、创新创业共同体及科技资金股权投资时予以优先支持;

(三)支持帮助集聚区或者基地内创投基金或企业发行创投债、产业基金债等企业债券品种,支持所投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实现“投债联动”;

(四)优先支持承办省级层面项目投融资对接活动和行业峰会论坛,支持集聚区或者基地内创投机构优先与山东省优质创投备投项目库项目开展对接;

(五)引导支持各类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集聚区或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与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各领域合作;

(六)在“头部创投基金齐鲁行”等有关活动上对基地予以授牌,对集聚区或者基地推进创业投资集聚及服务创投基金的优秀做法予以宣传推广。

第十三条 省级创业投资领军企业、优秀创业投资团队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主要负责人给予山东惠才卡激励,享受绿色通道、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养护等优惠服务;

(二)支持帮助创投领军企业和优秀团队发行创投债、产业基金债等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支持所投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实现“投债联动”;

(三)优先与山东省优质创投备投项目库项目开展对接,优先邀请参加省级层面项目投融资对接活动,参加各类股权投资和上市辅导培训等;

(四)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优秀创业投资团队担任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团队(GP);

(五)领军企业及优秀团队所投资的优势赛道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管理,给予项目用地、能耗煤耗、投融资等要素保障,对符合产业和供地政策、建设资金到位、拿地即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六)在“头部创投基金齐鲁行”等有关活动上予以授牌,对优秀领军企业和团队予以宣传推广。

第十四条 省级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培育管理期为5年,实行动态管理。获认定载体发生影响运行的重大事项,包括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发生严重失信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等,省发展改革委视情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直接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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