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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3〕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山东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山东省科技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汇集高层次科技专家资源,服务我省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各类科技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和专家履职评价;负责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建设和维护。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专家库日常管理、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通过专家库系统实现专家库信息化管理,对专家抽(选)取、专家评审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五)专家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第七条 专家分类管理。 (一)技术研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行业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省性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务金融类专家。包括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及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专家。包括具备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各级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 第八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省科技厅常态化受理专家入库申请。申请专家经所在单位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审核专家入库申请,通过审核的专家予以入库。 (二)定向邀请。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予以入库。 (三)交换共享。省科技厅通过与省内外各类专家库管理方签订协议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 第九条 专家入库后省科技厅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 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机制。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确认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以“公开征集”方式入库的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省科技厅将暂时冻结专家资格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确认或更新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以“定向邀请”方式入库的专家,省科技厅定期提醒专家更新个人信息。以“交换共享”方式入库的专家,其信息更新维护由原专家库管理方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除定期更新外,在库专家可随时登录专家库系统更新本人信息。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不再符合专家入库基本条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四)接受邀请后2次无故缺席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应予出库的专家,省科技厅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专家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一)、(四)所列情形的,自出库之日起2年内不予入库;具有第十三条(三)所列情形的,参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的权利: (一)对参与科技活动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收到评审等邀请时,有权拒绝参加;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结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四)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报酬; (五)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 (二)自觉主动遵守回避制度;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及时更新专家库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严守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七)未经省科技厅同意,不得以专家库在库专家名义出席任何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匹配与使用 第十八条 专家选用包括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方式由使用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 第十九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评审、评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一)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的; (二)所评审项目与本人申请或参与的项目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2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五)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该单位的顾问或为其提供过咨询服务; (六)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或有法律纠纷等; (七)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八)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九)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专家接受评审、咨询等邀请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严格保障专家库系统和专家信息的安全。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利用专家信息的,省科技厅可依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原则提供相应协助。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监督,记录专家的异常行为,如存在科研失信等不当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本单位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如因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相关科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日。 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