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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23〕3 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25号),进一步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我们对《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强化使命导向、有组织科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是省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支持前沿交叉和颠覆性技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示范,以及前瞻性对策分析和实证研究等科技活动,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专项任务组成,主要包括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农业良种工程、乡村振兴科技创新提振行动计划、军民融合、软科学,以及以项目形式支持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人才、科技合作等任务。专项任务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下设课题。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任务类别进行调整。

第四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各专项任务特点和需求,可采取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一事一议”等方式产生,实施中可采取“揭榜制”“赛马制”“技术总师负责制”“军令状”等方式组织。

第五条 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省重点研发计划,负责制定相关政策,优化任务布局,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项目的推荐审核,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配合做好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按照委托协议要求,提供项目管理相关服务。

第六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非涉密项目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流程统一管理。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省科技厅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牵头组织征集全省重大创新需求,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形成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各专项任务项目要求公开或定向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一般应为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拥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须承担起项目核心研发或组织任务。项目下设课题的,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多个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联合申报协议应约定任务分工、资金分配、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管理及合作等内容。

第十条 科研能力和条件较强、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内外创新主体均可按要求参与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地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者填报申报材料,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受理项目后,自主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提出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创新委员会批准后,下达立项文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为应对各类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启动的应急响应科研攻关,可适当简化立项和资金拨付程序。与科技部联动实施的重点研发计划专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依据。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签订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期内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形成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其他事项调整权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年度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随当年报告一并上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内需撤销或终止的,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撤销与终止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22〕1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省科技厅同步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以项目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结合各专项任务特点和需求,制定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标准,量化评价指标。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对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实行分类评价。

(一)验收考核指标一般包括技术指标、知识产权指标等,是项目实施的关键指标,须全部完成。

(二)绩效评价指标一般包括预期经济效益、获奖、论文、标准、平台、人才、节能减排等,是项目实施的参考指标,采取定量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组织绩效评价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绩效评价材料后,自行组织高水平专家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议,采取会议评价、函审评价、实地考核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束后,由省科技厅审核并形成绩效评价结论。综合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未通过验收。

(一)按期保质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绩效评价指标中显示出项目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或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全部验收考核指标,绩效评价指标中显示出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创新或应用价值,绩效评价等级为良好、验收结论为结题。

(三)项目在绩效评价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绩效评价等级为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全部验收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2.未按要求提交全部材料的;

3.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4.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

5.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绩效评价的。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绩效评价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Key R&D Program of Shandong Province, China”。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绩效评价的确认依据。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严格执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科技部令第15号)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各参与方应做好全过程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等工作,确保收集齐全、应归尽归、保存完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监督评估机制,对申报、立项、项目实施与绩效评价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创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创新绩效。省重点研发计划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参与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依据。省重点研发计划科研诚信管理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涉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各专项任务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相应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原《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同时失效。

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 |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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